2022-1-5 10:12
下列机动车在2021年12月29日底前的交通活动中,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扣留,逾期未接受处理,现予以公告。请交通违法行为车辆驾驶员、车主自登报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交警大队处罚中心(西城路88号)或扣留车辆强制措施凭证指定的地方接受处理,逾期将依法报废处理。
电话查询:85553110
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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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4-18 1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