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原告汪某和被告李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因感情破裂,汪某提起离婚诉讼,并表示婚生子由男方抚养。李某表示同意离婚,但也不愿意抚养婚生子。夫妻俩闹上法庭。
法院认为,汪某和李某作为孩子的父母,即使是在离婚之后,对未成年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而双方生而不养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的原则。孩子尚且年幼,其健康成长离不开父母的陪伴,从有利于其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对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我国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于2021年6月起施行。本次修订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条例增加到132条,不仅明确规定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的10项具体职责,还明确规定了不得实施的11项具体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