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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2日,义乌市执法局城西大队执法队员在富港大道山翁村路段巡查时,发现一辆面包车停靠在路边,一名男子从车上将绿色编织袋搬至人行道旁的草丛内。执法队员上前查看后,发现编织袋内大多为破碎的玻璃、木条等物品。
经了解,该男子姓陈,是一位装修工,承揽了北苑街道季宅某住户的房屋装修部分工程。当天,他在完成玻璃窗安装后,应房东要求对拆除下来的碎玻璃、木条等垃圾进行处理。原本以为这是小事一桩,不想被告知这些属于建筑垃圾,不能在生活垃圾投放点进行投放。陈某在驾车途经富港大道时,看到路边有空地,就顺手把垃圾丢在路边草丛里,没想到被执法队员逮了个正着。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属于建筑垃圾;第十一条则规定: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小区内的生活垃圾回收点并不具备收运建筑垃圾的条件,因此并不收纳建筑垃圾。
最终,陈某因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被城西大队处以2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负责将随意倾倒的建筑垃圾全部清理干净。同时,还将被扣除个人信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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