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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环保评估报告,没有合法的营业执照,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日前,一家隐藏在义亭镇某果园里的非法塑料粉碎加工厂被依法取缔。
义乌生态环境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义亭镇某果园里隐藏着一家非法塑料粉碎加工厂。执法人员迅速赶往现场,发现该厂占地面积约5亩,厂区内堆放了大量废旧塑料桶,桶内的残渣、残液随意倾倒在地面上;场地西侧搭建了简易钢棚,棚内有一台清洗粉碎机,通过厂区导流沟和皮管与3个泥坑相通,而泥坑未采取三防措施,坑内盛有积水,呈蓝绿色,散发出刺激性气味,其中一个泥坑中还扔着百余只被废弃的内包装袋。
据调查,该厂主要从事废旧塑料桶买卖,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回收危废塑料桶及一般固废塑料桶,分拣出部分直接出售,不能直接出售的先切割,再由清洗粉碎机加工成颗粒,分拣后的残渣、残液和清洗废水则通过地面导流沟排入人工挖掘的简易泥坑中,废水直接渗至地下。
执法人员对现场废桶进行分类核验,发现有油漆桶、机油桶、油墨桶,以及甲基哌嗪、乙内酰脲、甲苯酸、抗氧剂之类化工原料桶等30余种废桶。现场废桶都混合堆放,部分已粉碎造粒,经称重,共20.292吨。据采样监测,该厂泥坑的废水含有“两高司法解释”中的铜、镍、铬、锌等有毒物质,总铜、总镍浓度最高值分别超标6.3倍、10.8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义乌生态环境分局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目前,7名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义乌生态环境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案中,废塑料桶粉碎清洗加工地点位于义亭镇某果园里,场所较隐蔽,废塑料桶收购来源涉及多地,存在一定的监管盲区。该案件的侦破充分发挥了群众的监督作用,由群众举报提供线索,让违法者无机可乘,保障了生态环境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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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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