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彭**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3月初,彭**在义乌市上溪镇向黄**以3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只画眉鸟。2021年3月22日,彭**在义乌市上溪镇四通西路259号向黄**以66元价再次购买了一只画眉鸟。经鉴定,涉案鸟为画眉鸟,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21版)中收录的二级保护动物,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国家林业局第46号令)第四条之规定,画眉鸟的价值为人民币5000元。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和《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中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裁量标准,决定对被处罚人彭**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野生动物价值2倍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