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出嫁前是义乌市苏溪镇新院大队永康村人,通过分家析产继承了一间二层的房屋;因为我母亲在外地工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该房产的房产证被我一个舅舅做去。经多次讨要无果后,采取了法律诉讼的手段,在2018年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决该房产归我母亲所有。法院判决生效后,原证件也做了登报注销手续。
在法院判决后,因为原注销证件拥有者不肯上交注销证件,导致我母亲的产权证无法做下来。
2018年苏溪镇新院村进行有机更新危房拆除工作,我母亲委托我承办该房产相关事宜。我咨询了村委,村委的答复是只有参加危房拆除,可以参加有机更新安置,我上交了相关材料后签字同意拆除危房参加有机更新。2019年我母亲又亲自参加了有机更新安置报名。
2021年12月,苏溪镇新院进行有机更新报名,我去村委咨询我母亲参加有机更新安置事宜和流程,村委给我的答复是我母亲房产没有证,无法参加。我去苏溪土管所查询,发现注销房产证的原拥有者居然报名参加有机更新安置报名,而且提交材料里就有注销证号里的两间房。我去村委反应该情况,并要求给个说法,在不到一个月里跑了村委四五次,村委给出的答复是要“研究研究”“讨论讨论”。
为什么有的人能拿着注销掉证号的房产参加有机更新安置,而我母亲这个有法院判决书的房产拥有者反而被排除在有机更新安置门外?如果法律的判决书无效,那什么样的机构和决策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