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特殊产品,易燃易爆,未经许可,无论是生产、运输、存储,还是销售,轻则面临行政处罚,重则受到刑事处罚,但偏有人以身试法,动起了烟花爆竹的脑筋,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烟花爆竹的广告,利用微信进行销售和交易,涉嫌违法。
近日,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佛堂大队接义乌市公安局佛堂派出所移送,查获一起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案件。
案情回顾
2022年1月某晚,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佛堂大队接义乌市公安局佛堂派出所移送称,有人利用小型轿车在佛堂镇老街(义乌江边)售卖烟花爆竹。佛堂大队执法人员立即到现场进行核实,发现郭某某确系未经许可擅自售卖烟花爆竹。售卖的烟花爆竹有:加特林机枪6个,万事如意4个,璀璨星空9盒,星空新莲3个,怦然心动6盒,四色花8个,10波战斧5把,智慧小手5个,儿童烟花大礼包3盒。
经调查确认,郭某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当晚销售烟花爆竹共8件,违法所得335元整。
郭某某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佛堂大队依法对郭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叁佰叁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违法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特别提醒
非法储存、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都是违法行为,燃放伪劣烟花爆竹易发生安全事故,会对人身安全及财产造成伤害,请广大人民群众到各烟花爆竹销售网点购买合格的烟花爆竹燃放。
同时,佛堂大队将进一步加大对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微信等网上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保持监管执法高压态势,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