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网

 找回密码
 注册
义乌网 首页 汽车 网友原创 查看内容

对待醉驾公安与法院为什么态度各不同?

2011-5-24 09:23

摘要:   5月1日起,备受公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修 ...

  5月1日起,备受公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更严厉的行政处罚,特别是对于“醉驾入刑”的提法,应该对某些长期漠视法律的人起到了威慑作用。

  新政既出,不仅醉驾数量大减,各地酒后驾车的数量也大大减少。从各个地区来看,5月1日至15日,北京共查处酒后驾驶505起,较去年同期下降了82.2%;浙江共查处酒后驾驶1100起,较去年同期下降了77.2%;山西共查处酒后驾驶205起,较去年同期下降了26.8%;上海共查处酒后驾驶665起,较去年同期下降了55.8%。说明对于广大的驾驶员来说,新政能够起到很好的威慑作用,特别是对于“醉驾入刑”的提法,让很多的人在“醉驾入刑”的严励打击面前不敢再装糊涂。

  虽然新法在醉驾问题上的处罚力度比过去大为加强了,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驾驶机动车即属于醉酒驾驶,可以进行刑事处罚的规定也很明确了,但是就全国范围来说,日均查处的醉驾平均下来仍在136起,说明在当今国内仍有不少的人法制意识淡漠,仍然置自己和别人的生命于不顾,继续在“闯红灯”的道路上存有侥幸心理,甚至于是存在着某些认为自己有关系、有门路、有特权的人,面对新政依然我行我素,对酒驾、醉驾有持无恐。

  那么当前伴随着新政的出台,当以加强持法力度,在酒驾、醉驾的问题上加大打击力度,让所有敢于视法律于不顾的人都从此不能心存侥幸。特别是在处理违法的问题上,不能有模棱两可的解释,让某些自认为有关系、有门路、有特权的人视法律为“橡皮图章”,觉得只要有关系、有权势,那么在酒驾和醉驾的问题上就可以实行双重标准。当然现在自5月1日起的新政执行之后,就全国范围之内的醉驾率已经大幅下降,但是日均醉驾仍在136起说明打击力度仍不足以震摄某些人,因为他们仍然敢于顶风作案。

  于是当前对于酒驾、醉驾的治理整顿形势依然很严峻,因为当前的惩罚标准仍然不足于让有的人闻酒驾、醉驾而色变,而是要继续顶风作案。可就在这加强整治的新政伊始,公安和法院这两个不同的部门对待醉驾的态度却出现了分歧。处身于第一线执法,长期以来深受醉驾困扰的公安干警们,认为在处理醉驾的问题上,应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留什么“活口”,不应把“醉驾入刑”的法律条文有双重或者说多重解释,这样会让执法进入模糊地带。

  可是5月1日,刑法修正案正式实施十天之后,最高院副院长张军针对各地严查醉酒驾车行为的情况,又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应慎重,应与行政处罚注意衔接,也就是说对于醉驾还要分三六九等,并不一律入刑。搞得全国人民,搞得执法交警都一头雾水,也就是说对于“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驾驶机动车即属于醉酒驾驶,可以进行刑事处罚的规定”,也还要有其它解释,甚至于是要因人而异。

  于是这就造成了交管部门在严格遏制酒驾,唯恐打击不力;但在最终处罚上法院却有了过大的自由裁量权,这是不是形成了一种相互矛盾的体系?对于“慎入罪”的观点,的确让整个社会都“很茫然”。同时,一线执法人员和专家也指出,所谓“情节轻微”的说法没有明确的、量化的界定,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缺乏操作标准,说白了也就是可以把人治的成份名正言顺加入其中。

  因为从相关法律条文的文义本身来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的措辞,并没有留下可供解释的余地。第二十二条中对“飙车行为”和“醉驾”有不同的规定,“飙车”只有达到“情节恶劣”才处拘役并处罚金,而“醉驾”并没有这一要求。如果对认定醉驾没有统一的、硬性的标准,那么不仅容易滋生腐败,而且也失去了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打击醉驾的立法初衷。

  国家既然对打击酒驾、醉驾问题上下了那么大的决心,就首先应该在执法问题上一律平等,不应该有什么双重或者说多重标准!醉驾给我们这个正在兴起的汽车社会造成的危害太大了,害得多少人家破人亡!搞得多少人出行没有安全感!为了我们能有一个健全的汽车社会,打击醉驾应该从重从快。还不说现在的打击力度是否到位,如果说在执法问题上都不能做到一律平等的话,那么还有不少人的敢于视法律于不见,仍然要顶风作案,而道路上真不知还有不少的惨案要发生。

义乌网

GMT+8, 2025-9-16 15:52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