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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 告

2023-1-14 11:06

摘要: 被行政处罚人:义乌市亿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JX87F76 法定代表人:胡桂林 住所:营业执照义乌市稠江街道万达总部经济园A4栋22楼201室;实际经营地址义乌市贝村路251号5楼 现向被行 ...

被行政处罚人:义乌市亿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JX87F76

法定代表人:胡桂林

住所:营业执照义乌市稠江街道万达总部经济园A4栋22楼201室;实际经营地址义乌市贝村路251号5楼

现向被行政处罚人公告送达我局义人社罚先告〔2023〕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现已查明,2022年10月27日,我局在办案中向被行政处罚人下达了询问通知书,要求被行政处罚人于2022年10月31日14时携带相关材料到义乌市劳动保障维权中心接受询问。但被行政处罚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派员接受询问,也未提供相关材料。被行政处罚人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桂林,营业执照地址义乌市稠江街道万达总部经济园A4栋22楼201室,实际经营地址义乌市贝村路251号5楼。法定代表人胡贵林表示因公司事情太多,没有空报送资料,致使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派员接受询问,也未提供相关材料。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被行政处罚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违法行为的主体事实;

证据二:你公司人事吴素素签收的义人社监询字〔2022〕322-19号《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存根)》1份,证明了被行政处罚人已收到我局发出的义人社监询字〔2022〕322-19号《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事实;

证据三:对法定代表人胡贵林制作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了被行政处罚人收到了我局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及拒不执行询问通知书的事实,并相互印证。

我局认为,被行政处罚人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可以向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和要求予以回复。”之规定。

根据被行政处罚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属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关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之规定,我局拟对被行政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

被行政处罚人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后,可依法行使以下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如被行政处罚人对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3日内向义乌市劳动保障维权中心(地址:义乌市香山路391号;邮政编码:322000;联系人:李文、范如勇;联系电话:0579-85020170)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义乌市劳动保障维权中心进行陈述、申辩;

被行政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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