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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 告

2023-3-10 09:21

摘要: 公 告被行政处罚人:义乌市亿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JX87F76法定代表人:胡贵林住 所:义乌市稠江街道万达总部经济园A4栋22楼201室(实际经营地址:义乌市贝村路251号5楼)现向被行政 ...

公 告

被行政处罚人:义乌市亿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JX87F76

法定代表人:胡贵林

住 所:义乌市稠江街道万达总部经济园A4栋22楼201室(实际经营地址:义乌市贝村路251号5楼)

现向被行政处罚人公告送达我局义人社罚〔20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年10月27日,我局工作人员在办案中向被行政处罚人下达了询问通知书,要求被行政处罚人于2022年10月31日14时携带相关材料到义乌市劳动保障维权中心接受询问。但被行政处罚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派员接受询问,也未提供相关材料。被行政处罚人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桂林,营业执照地址义乌市稠江街道万达总部经济园A4栋22楼201室,实际经营地址义乌市贝村路251号5楼。法定代表人胡贵林表示因公司事情太多,没有空报送资料,致使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派员接受询问,也未提供相关材料。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2022年11月3日,我局决定对被行政处罚人涉嫌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被行政处罚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违法行为的主体事实;

证据二:被行政处罚人的员工吴素素签收的义人社监询字〔2022〕322-19号《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存根)》1份,证明了被行政处罚人已收到我局发出的义人社监询字〔2022〕322-19号《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事实;

证据三:对法定代表人胡贵林制作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了被行政处罚人收到了我局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及拒不执行询问通知书的事实,并相互印证。

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2023年1月6日,我局依法向被行政处罚人公告送达义人社罚先告[2023]1号《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被行政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被行政处罚人,被行政处罚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无陈述申辩意见。

被行政处罚人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可以向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和要求予以回复。”之规定。

根据被行政处罚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属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关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之规定。我局决定对被行政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

我局工作人员进行直接送达,但被行政处罚人已关门停业,联系不到被行政处罚人,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被行政处罚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来领取即视为送达。被行政处罚人应当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义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

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义乌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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