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2年11月,当事人黄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租用了佛堂镇夏季村两间单层砖木结构平房,用于存储、经营油墨和粘合剂(凹版塑料薄膜油墨和聚酯多元醇)等危险化学品。2023年3月7日,被佛堂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与义乌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联合检查时查获。查获时,在现场发现共有668桶化学品,其中有596桶被鉴定为危险化学品,具有燃爆性、毒害性和禁忌性等危险性。专业机构对储存点的安全条件进行了鉴定,并确认该储存点严重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存在现实危险性。 调查与处理: 当事人黄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并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不具备储存安全条件的砖木结构平房内,这种行为具有现实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当事人黄某涉嫌犯罪,佛堂镇于4月6日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市公安局于4月12日对该案立案侦查。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当事人黄某涉嫌危险作业罪。 |
GMT+8, 2025-5-15 1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