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全国首部乡镇(街道)行政合法性审查政府规章——《金华市乡镇(街道)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公布。该《规定》在《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基础上,聚焦乡镇(街道)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难点痛点,结合我市实践经验,通过强化事前内部监督、配强合法性审查工作力量等方式,为提升基层依法治理能力提供法律保障。 为进一步提升行政合法性审查质效和乡镇(街道)依法治理水平,今年4月起,市政府将《规定》制定列入立法计划,市司法局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征集公众意见,高质量推进《规定》起草工作。《规定》明确审查主体、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审查质效、保障审查力量、压实审查责任。 《规定》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审查责任主体,党政综合办公室为具体负责审查的工作机构,并可以组织司法所、综合行政执法队、法治员、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等力量参与审查,县(市、区)司法局统筹指导乡镇(街道)具体开展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 《规定》还聚焦质量和效率提升,从审查细则、送审材料、内部分离、组织审查等方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乡镇(街道)行政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还强调,行政合法性审查是乡镇(街道)作出审查事项决定之前的必经程序,审查事项未经行政合法性审查不得作出决定。 《规定》对审查人员数量、专业素质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县(市、区)应当保障乡镇(街道)具有从事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专业力量,可以建立合法性审查专家库。县级合法性审查中心要对乡镇(街道)重大、疑难、复杂的审查事项提供业务指导、咨询研判,充实保障审查工作的智力支撑。为激发审查人员敢于担当、积极作为,《规定》制定尽职容错制度,明确因法律适用理解不同、专业判断差异、试点性创新性工作依据界限不明等情形,经审慎审查后合法性审查意见仍出现差错的,不追究行政合法性审查人员的行政责任。 |
GMT+8, 2024-10-6 0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