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陈昌艳(女、身份证号:5306211992****2224)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擅自于2023年7月9日在义乌市稠江街道万达总部经济园A7幢11楼1101-1室义乌市语伊美容院内给顾客张某某做了激光祛斑项目,无违法所得,未给患者造成严重后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本机关现依法公告送达义卫医罚〔2023〕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义乌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义乌市行政复议局申请行政复议或通过浙里办APP“浙里复议”应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或者6个月内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或者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义乌市卫生健康局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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