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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条例发布 外籍人员起征点4800元

2011-8-3 16:58

摘要: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600号国务院令,公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条例规定,本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 ...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600号国务院令,公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条例规定,本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所说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 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所说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的标准。

  根据条例,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该条例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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