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历来是重点打击整治的领域之一。近日,市应急管理局对4起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据了解,这4起案件中,当事人均涉嫌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相关经营活动,销售渠道以微信、电话等线上方式为主。比如,当事人张某某为牟利,从湖南浏阳等地烟花爆竹厂购进了3.8万元的各类烟花爆竹,并运到义乌售卖,其间将烟花爆竹存放于北苑街道某社区居民住宅的地下室。张某某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向客户售卖,后被应急管理部门查获。最终,张某某被处罚款5.5万元,并被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160箱,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明确指出,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应急管理部门提醒,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
GMT+8, 2024-12-9 1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