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联社消息,《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已经下发。该《指引》旨在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行为,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推动基金行业实现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指引》重点如下: 一是强化业绩考核,盈利比等指标,多处实现挂钩。整体定量考核中,要求基金投资收益指标中三年以上中长期指标权重不得低于80%。其中,高管层考核,基金投资收益指标权重应当不低于50%。基金经理等差异化考核,对主动权益类基金经理,基金产品业绩指标考核权重应当不低于80%,其中业绩比较基准对比指标考核权重不得低于30%;对负责销售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销售业务人员,投资者盈亏情况指标考核权重应当不低于50%。 二是基金公司董事长、高管等当年全部绩效薪酬应不少于30%购买本公司基金;基金经理不能少于40%。绩效递延支付跟投比例同步有了新要求,尤其是跟投比例,有了提升。绩效薪酬的递延支付期限不少于三年,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核心业务人员递延支付比例原则上不少于40%。在持基跟投上,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将不少于当年全部绩效薪酬的30%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其中购买权益类基金不得低于60%,基金经理应当将不少于当年全部绩效薪酬的40%购买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无权益产品的除外。 三是业绩差基金经理要降薪,过去三年跑输业绩比较基准10%且利润率为负的基金经理降薪30%。基金经理绩效薪酬与基金业绩强挂钩。过去三年产品业绩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超过十个百分点且基金利润率为负的,其绩效薪酬应当较上一年明显下降,降幅不得少于30%;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超过十个百分点但基金利润率为正的,其绩效薪酬应当下降;低于业绩比较基准不足十个百分点且基金利润率为负的,其绩效薪酬不得提高;显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且基金利润率为正的,其绩效薪酬可以合理适度提高。 四是基金公司可采用股权、期权、限制性股权、分红权等中长期激励。监管明确基金公司薪酬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福利和津补贴和中长期激励四部分组成,其中,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采用股权、期权、限制性股权、分红权等与公司长期发展、基金份额持有人长期利益相绑定的中长期激励,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监管要求,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应当保持适当比例,避免因薪酬结构不合理引发风险隐患或业务激进行为。 五是建立薪酬问责机制,包括但不限于薪酬止付、追索与扣回等。问责机制应当同样适用于离职人员。 六是在养老保障上,鼓励基金公司建立企业年金,支持员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实现薪酬机制与养老保险制度有机结合。 |
GMT+8, 2025-12-8 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