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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余年来再次大修 金融监管总局就保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2026-9-6 15:59

摘要: 备受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迎来了全面大修。 近年来,我国金融领域立法驶入快车道。继今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8月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审 ...

备受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迎来了全面大修。

近年来,我国金融领域立法驶入快车道。继今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8月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审议之后,9月4日,金融监管总局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0月3日。

据悉,本轮修法工作自2021年启动,历经五年深入研究、多方论证与广泛征求意见,最终形成修订草案。

修订草案共8章214条。根据起草说明,本次主要作了以下五大修改:

一是加强股东穿透监管,将保险机构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

二是完善审慎监管制度,强化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监管要求,改进偿付能力监管,强化资产负债管理,完善资金运用监管;

三是健全风险处置机制,完善风险处置及市场退出规则;

四是加强保险消费者保护,完善保险合同规则,进一步明确保险机构禁止性行为规定;

五是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扩大法律责任覆盖面,提高罚款幅度。

我国现行保险法自1995年施行,曾于2002年、2009年、2014年、2015年分别进行修改,在规范保险业务活动、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近几年,我国保险市场快速发展,面临的风险形势更加复杂多元,现行保险法的滞后性日益凸显,有必要对保险法进行全面修改,解决行业发展及监管面临的突出问题,维护保险业持续稳健运行。

业内专家表示,距离1995年现行保险法出台已过去30年。与时俱进地完善保险法治建设,对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维护市场稳健运行,以及更好发挥保险业社会“减震器”和“稳定器”的作用大有裨益。

专家表示,本次保险法的修订并非孤立事件,而是与我国整体金融法治建设同频共振。无论是保险法还是其他金融法律法规的修订,都深刻反映了当前中央金融工作“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的时代主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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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6-9-6 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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