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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起,我市施行一批医保新规新政

2016-7-1 14:48

摘要:  普通门诊待遇显著提高  从今天起,我市开始施行一批医保新规新政。普通门诊在年度可报销基数限额方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1000元提高至2000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额标准由1000元提高至1600元,小额标准由80 ...
 普通门诊待遇显著提高

  从今天起,我市开始施行一批医保新规新政。普通门诊在年度可报销基数限额方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1000元提高至2000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额标准由1000元提高至1600元,小额标准由800元提高至1200元;报销比例方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基数1000元(含)以下的报销比例,镇街中心卫生院由52%提高至55%,其他医院由18%提高至25%。可报销基数限额调整提高后,报销比例进一步提高,其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数1000—2000元之间的按镇街中心卫生院70%、其他医院50%的比例报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基数1000元以上部分(大额可报销基数1000—1600元,小额可报销基数1000—1200元之间)按镇街中心卫生院60%、其他医院40%比例报销。

  从绝对值上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从原来最多报销520元提高到1250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额标准从原来最多报销520元提高到910元,小额标准从原来最多报销416元提高到670元。此外,还增加了在义大学生的门诊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按大额标准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医保转外就医手续在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院办理

  从今日起,参保人员经我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因病情需要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由相关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证明,经信息系统联网办理医保转外就医备案手续,并开具医保转外就医介绍信。医保处窗口将不再办理转外就医备案手续。

  参保人员经备案转院到金华、杭州、上海的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先个人自付10%,未经备案的先个人自付20%;经备案到其他的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省异地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先个人自付20%,未经备案的先个人自付30%;经备案到上述以外定点医疗机构的先个人自付30%,未经备案的先个人自付40%,再按本地标准结算。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家庭成员互济共享

  从今日起,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余额累计达到一定数额后,超出部分允许其近亲属在一定范围内互济共用。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在4000元以上部分可授权近亲属使用。这里所说的近亲属,指的是子女、配偶、双方父母(公婆、岳父母)。家庭型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为省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及本市定点医药机构联网结算的自付部分医疗费用,被授权的近亲属如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或无个人账户的,可持本人的社保卡直接使用授权人的个人账户余额支付,支付范围涵盖药店购药、普通门诊自付部分、特殊门诊自付部分和住院自付部分。

  扩大职工基本医保参保对象

  以前在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时,如果医保缴费年限未达到25年的,须选择是否补缴,当时不补缴,后续就没有办法补缴。

  从今日起,允许办理退休手续后的退休(职)人员一次性缴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与办理养老退休手续时一次性补缴医保不同的是,参保人员原先办理退休手续时确认放弃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不予重新确认,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缴费金额也不予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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