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义乌市公安局稠城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宾王社区某出租房内有人卖淫嫖娼。接警后,稠城派出所立即组织便衣民警上门检查,当场查获8名涉嫌卖淫嫖娼的违法嫌疑人。其中,涉嫌组织卖淫的桂某被依法刑事拘留,其余人员被行政拘留。该出租房房东徐某虽未参与组织卖淫活动,但也需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被传唤至派出所。 在审讯室里,徐某懊悔地说:“签完租房协议后,我就再也没有见过租房的那名男子,他跟我说是租给员工住宿用的。我平时都住在东阳,每半年来义乌一次,收缴房客的水电费,而这户租户每次都是一名女子给我现金。之前,我也怀疑过会不会是租房子从事卖淫违法行为,但想着有房租收就行没有在意,没想到后果会这么严重。” 民警介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明知他人从事卖淫而为其提供卖淫场所,或者通过引见等方式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进行介绍的行为,构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此,义乌警方提醒广大房东:在享受房屋出租收益的同时,必须履行房屋出租的监管责任,杜绝承租人利用出租屋从事不正当行业。一旦发现承租人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及时向警方报告。 |
GMT+8, 2025-7-1 1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