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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耕地被处罚

2020-6-23 10:41

摘要: 2014年7月至9月期间,朱某某未经依法审批,私自联系骆某某、倪某某,让上述二人将集聚区工程挖出的土方堆到下朱宅村甬金高速与义乌江交叉处,并收取费用人民币三万元。经现场勘测,堆土占地面积13393.8平方米。经原 ...

2014年7月至9月期间,朱某某未经依法审批,私自联系骆某某、倪某某,让上述二人将集聚区工程挖出的土方堆到下朱宅村甬金高速与义乌江交叉处,并收取费用人民币三万元。经现场勘测,堆土占地面积13393.8平方米。经原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鉴定,上述行为造成10233.4平方米耕地(基本农田)严重破坏,种植条件完全丧失。具体四至:东靠洪太围的铁丝网,南靠甬金高速公路,西靠义乌江,北靠田地。

2015年3月30日,原义乌市国土资源局将朱某某破坏耕地案移送义乌市公安局侦办。2016年6月8日,义乌市人民法院对朱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作出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三万元。2019年9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对该地块进行现场调查后向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检察建议,要求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履行职责。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再调查,发现朱某某未对该地块15余亩基本农田整改复垦。

朱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的规定,属破坏耕地行为。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由于本案中人民法院已给予罚金处罚,不再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令朱某某对破坏的10233.4平方米耕地(基本农田)限期改正,恢复原种植条件。

2019年5月,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朱某某破坏耕地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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