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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将提供30%以上新房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2021-9-12 12:43

摘要: 9月10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十四五”期间,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数占新增住 ...

9月10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十四五”期间,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数的比例力争达到30%以上。其他重点发展城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数的比例力争达到15%以上。

而义乌与杭州市区等10个地区被列为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这意味着,未来义乌30%以上的新房有望是保障性租赁住房。

近年来,随着城市有机更新与城市能力提升工作的推进,义乌房地产市场持续火热。

2019年,义乌房地产开发投资达163.8亿元,商品房销售面积149.7万平方米,投资规模、商品房销售面积均创新纪录。

2020年, 义乌房地产业项目数同比增长27.7%,项目计划总投资同比增长21.4%,带动房地产投资同比增长33.2%。全年商品房销售面积177.7万平方米,增长18.7%。

今年上半年,义乌房地产投资继续保持20%以上的增长。

有人打趣,疯狂的房地产市场成了年轻奋斗者“拼爹”的另一个“战场。而此次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推出,可以说对年轻人非常友好。

征求意见稿中指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城区无房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所以,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户型是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

根据目标任务,浙江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以及其他经济体量大、集聚能力强、产业工人多的城市,应重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提高新增住房供应总量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占比。

保障性租赁住房将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

值得一提的是,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

符合条件项目涉及整体转让的,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转让后原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不变,土地用途和土地取得方式不变。其中,工业项目范围内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须与生产性厂房一并转让,不得单独转让等。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了多项政策支持。

比如在重点发展城市,可以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其他城市可以利用存量闲置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在项目审批方面,将建立健全部门联审机制,通过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项目,落实项目税费、民用水电气价格、金融等优惠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还有相关税收优惠。

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求期间为9月10日至2021年9月21日,市民若有意见或建议可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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