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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2-1-26 12:53

摘要: (2021)浙0782破76号 本院根据贾后兵的申请,于2022年1月11日裁定受理浙江浩琳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为浙江浩琳实业有限公司的联合管理 ...

(2021)浙0782破76号

本院根据贾后兵的申请,于2022年1月11日裁定受理浙江浩琳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为浙江浩琳实业有限公司的联合管理人。

浙江浩琳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者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浙江浩琳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3月2日前向浙江浩琳实业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义乌市万达SOHO.B座32层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联系人:余进,18457976999。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浩琳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浩琳实业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3月16日上午9时通过互联网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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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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