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3-29 09:15
下列机动车在2021年12月底前的交通活动中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扣留,逾期未接受处理,现予以公告。请交通违法行为车辆驾驶员、车主自登报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交警大队处罚中心(西城路88号)或扣留车辆强制措施凭证指定的地方接受处理,逾期将依法报废处理。
电话查询:85553110
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义乌(苏溪)国际枢纽港助货物高效通达全球
2026年浙江选考学考开启 我市1.7万名考生
义乌网
GMT+8, 2026-1-12 0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