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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2022-6-17 09:01

摘要: 经调查,荆卫娟(女,身份证号:4108231981****8943)未取得《医师资格证》《执业医师证》,于2021年10月25日至10月28日在义乌市福田街道福田路6-8号世贸中心主楼5906室义乌起初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世贸中心医疗美容诊 ...

经调查,荆卫娟(女,身份证号:4108231981****8943)未取得《医师资格证》《执业医师证》,于2021年10月25日至10月28日在义乌市福田街道福田路6-8号世贸中心主楼5906室义乌起初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世贸中心医疗美容诊所内为患者金玲开展输液治疗,行医时间4天,无违法所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同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非医师行医时间1个月以下的,属于较轻违法程度,裁量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罚款30000元以下;吊销执业证书”的裁量。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本机关现依法公告送达义卫医罚告〔2022〕2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你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等权利。请你在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与本机关联系(联系地址:义乌市雪峰东路46号,联系电话:0579-85913110),告知陈述、申辩的内容及是否要求听证,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义乌市卫生健康局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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