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消费者傅女士在某美容美体养生中心种植假睫毛,消费88元。2个月以后又到该店补种脱落的假睫毛。经营者王某某在这次操作过程中,不慎将沾假睫毛的胶水滴在了傅女士的额头上,导致傅女士额头皮肤灼伤,后虽经王某某用修复产品反复治疗,但效果不明显,几个月后傅女士的额头上仍可见明显红色疤痕。傅女士想到其他医院治疗,要求经营者王某某补偿后续治疗费用2万元,双方协商未果投诉到消保委。最终经过多次协商,经营者同意赔偿消费者6000元,后续治疗由傅女士自己负责。 【消费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经营者因操作不当给消费者造成了人身伤害,依法应当赔偿消费者相应损失。 |
GMT+8, 2025-5-5 1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