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李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案情介绍】2020年8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其未获得授权,仍购进杯身、杯盖等配件,生产经营假冒“STARBUCKS”“THERMOS”商标的保温杯,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40万余元,从中获利人民币16万余元。在明知被告人李某某从事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保温杯的情况下,被告人郞某某提供收款码供其收取货款并帮助记账;被告人傅某某与其共同租用仓库保管假冒商品;被告人傅某某与其妻子被告人程某某受被告人李某某雇佣共同在该仓库内进行包装加工假冒注册商标的保温杯。义乌法院审理认为,四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故依法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予以没收。 【案件点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情节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本案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明知他人假冒注册商标的前提下,仍提供帮助,构成共同犯罪。经营者应牢记法律的高压线不可触碰,任何形式的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
GMT+8, 2025-5-9 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