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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需办理使用登记并定期检验

2023-8-10 09:07| 查看: 380

摘要: 近日,市场监管局赤岸所执法人员对某针织印染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两个不锈钢烘筒进行织带烫整作业,烘筒铭牌信息显示为I类压力容器,制造日期为2017年4月。现场,当事人提供了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 ...

近日,市场监管局赤岸所执法人员对某针织印染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两个不锈钢烘筒进行织带烫整作业,烘筒铭牌信息显示为I类压力容器,制造日期为2017年4月。

现场,当事人提供了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书,合格证上签发日期为2017年4月6日,距今已过去6年。而当事人无法提供该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和有效检验报告,执法人员通过特种设备在线系统也无法查到当事人的设备信息。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从广东一家二手设备商处购买了两个不锈钢烘筒,并于2020年5月开始使用。至案发时,当事人未对这组不锈钢烘筒进行定期检验。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并对当事人展开立案调查。

我市服装制造企业众多,拉链生产、纺织品制造等行业普遍存在使用高压烘筒进行作业的情况。高压烘筒属于承压类设备,具有较大危险性,如果使用和管理不当,很容易发生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如果不按要求进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抱着侥幸心理,放任安全隐患存在,一旦事故发生,必将后悔莫及。

广大经营者应加强安全主体意识。及时登记新购买的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严格按规定对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验。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申报检验。不得使用不合格产品和未接受检验的特种设备。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按照规定配备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建立基于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等规定: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压力容器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压力容器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市场监管部门也将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领域执法力度,对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坚决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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