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市出台《义乌市社区配套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对新建居住区、已建居住区、大型商贸区及产业园区配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用房规划、建设以及使用管理等作出要求。 《办法》规定,在规划与建设上,新建居住区确保新建配套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新建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新建居住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按不少于15平方米/百户且不少于200平方米配置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已建居住区通过存量房屋设施改造,以及购置、置换、租赁、新(改、扩)建等方式,按不少于10平方米/百户且不少于150平方米的要求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大型商贸区或专业市场以及产业园区,员工规模每达1万人,配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一处。 在产权规定上,已建居住区及大型商贸区及产业园区由所在镇街、商贸区或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负责配套建设;新建小区配套设施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镇街办理移交手续,无偿移交产权(配套幼儿园及其托班按规定移交教育部门)。 配套设施在使用上,可以公办、公建民营委托第三方运营等方式,收费标准限定在政府部门指导价格以内,为所在社区居民提供就近、普惠托育服务。 前期,我市已出台《义乌市社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建设及运行补助实施方案(试行)》《义乌市儿童早期发展活动驿站管理办法》《义乌市托育机构管理办法》《义乌市托育机构等级评定办法》等系列文件,逐步完善义乌婴幼儿照护服务制度体系,保障了托育服务质量和公益属性。 市卫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实施将有利于我市加快打造“15分钟婴育服务圈”,更好满足家庭就近就便普惠托育服务需求,促进儿童早期发展服务与托育服务有机结合,更好促进我市儿童全面健康成长。 |
GMT+8, 2024-9-19 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