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发挥“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近日,我市对依法查处的三起安全生产领域“一案双罚”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据了解,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并加大了对主要负责人未履职的惩处力度。“一案双罚”指的是安全生产执法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法生产后,在要求对方整改的同时,直接对其处以罚款。除处罚涉事企业外,若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还将同时被处罚。相关统计表明,今年我市已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823起,其中“一案双罚”232起。 未签安全生产协议 日前,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厂房的同一作业区域内有3家企业在同时进行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且这三者之间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为此,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上述3家企业分别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3家企业的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分别予以罚款。 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 前段时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商砼加工销售公司存在一处未按规定对沉淀过滤池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最终,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该公司负责人赵某予以罚款。 员工违规穿拖鞋作业 近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工艺品企业的员工邓某未遵守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在车间内穿拖鞋作业。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如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现场情况,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及邓某分别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
GMT+8, 2024-9-21 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