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执法局城西大队执法队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开运路633号附近有1辆“某出行”品牌的共享电动自行车随意停放在道路上。
执法队员立即拍照取证,并及时联系相关运营企业负责人,向其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要求该企业在3小时内完成整改,将车辆清理至指定区域。但该企业对此事并未引起重视,执法队员在后续复查过程中,发现同一路段上的违规停放车辆非但没有减少,反而增加至4辆。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履行企业主体责任,规范承租人停放车辆,加强对车辆的跟踪管理和日常养护,保持车辆有序停放,及时回收故障、破损、废弃车辆。鉴于上述事实,城西大队对涉事运营企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敦促其正视问题,在今后日常管理中务必做到规范,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该运营企业承诺,以问题为导向,加强管理,通过优化管理机制、增加运维团队规模、调整工作时间等,确保共享电动自行车有序停放。 |
GMT+8, 2024-10-6 0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