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义乌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该案件由义乌市人民法院院长金桦担任审判长,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新出庭支持公诉,义乌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场发展委员会和市场监管局的工作人员、涉外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外籍调解员及国际货代物流协会代表等100余人旁听庭审。 据了解,2023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从某曼公司离职并签署保密协议。但2022年8月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在尚未从某曼公司离职的情况下,私自在外以亲属名义注册成立多家公司,并利用其掌握的某曼公司客户经营类信息等商业秘密开展同类业务,将某曼公司业务私自转移到某帆公司操作,从中牟取利益。2023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从某曼公司离职后继续以某帆公司名义与原某曼公司客户开展同类业务。 义乌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了保密义务,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审理合议后,法庭当庭宣告判决:陈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 庭审结束后,旁听席上的行业代表纷纷热议。“这次庭审对于行业和企业都有十分重要的警示意义。”义乌市国际货代物流协会常务副会长、义乌市百纳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军表示,本案提醒大家必须要建立更加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为从业员工制定更加清晰明确的工作行为标准,将保密落实到企业经营的全过程。 记者了解到,此次庭审活动也是义乌市人民法院联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连续第五年开展“我是院长,现在开庭”“两长”同庭履职的一次实践。该活动的持续开展,有助于充分发挥“头雁效应”,提升知识产权案件办理质效,扩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影响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商业信息凝聚企业的创造性劳动和大量时间、人力、物力,并非为一般公众所普遍知悉的特定化深度信息,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净化市场竞争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造的应有之义,更是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时代之需。 |
GMT+8, 2025-5-12 1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