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执法局赤岸大队查处了一起擅自在人行道占用道路停车泊位的行为。 当天,执法队员巡查至赤岸镇华川北路某汽修店时,发现该处人行道上的公共停车位内堆放着汽车保险杠等物品。经现场核实,该汽修店为经营方便,擅自占用门口的公共停车位堆放物品。 “公共停车位属于公共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变公为私。”执法队员向当事人说明其违法事实,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并要求对方及时清理障碍物。同时,执法队员还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相关条款明确指出:根据道路交通需求,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城镇道路范围内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限定停车时间,但不得在盲道及其配套设施所在的地方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位属于公共资源,不是某个人的专用车位。”市执法局赤岸大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将继续加大巡查力度,严查“花式占位”行为,发现一处清理一处,把公共车位还“位”于民。 |
GMT+8, 2025-5-12 1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