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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房销售时代加速到来 一场房地产行业大变局正在发生

2026-8-30 10:13

摘要: 过去,对于购房者来说,买一套房,往往意味着先付首付、再等待两三年,甚至更长时间,才能真正拿到房子。 在这个漫长的等待期里,房子能否按时交付、最终交付的房子是否与当初承诺的一致,成为不少家庭购房时最现实 ...

过去,对于购房者来说,买一套房,往往意味着先付首付、再等待两三年,甚至更长时间,才能真正拿到房子。

在这个漫长的等待期里,房子能否按时交付、最终交付的房子是否与当初承诺的一致,成为不少家庭购房时最现实的担忧。

如今,这套持续多年的商品住房销售逻辑迎来重大改变。

“所见即所得”,现房销售加速推进

8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从预售规则重塑、现房销售分步推进、定金监管创新、融资配套支持等方面,合力推动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通知》明确,自政策施行之日起,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以及已出让土地但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优先选择现房销售;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则鼓励实行现房销售。对于继续实行预售的项目,政策进一步提高预售门槛。商品住房项目实行预售的,单体建筑应完成主体结构封顶,具体条件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此前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则按照原有政策执行。

《通知》提出各地要有力有序推行商品住房现房销售,实现“所见即所得”。对于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和已出让土地但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优先选择现房销售。这对于购房者而言,最大的变化是从“先交钱、后收房”逐步走向“所见即所得”;对于房企而言,则意味着资金回笼周期被拉长,开发和融资模式需要重构。

与此同时,预售资金监管、现房销售定金监管、主办银行制、开发贷款期限延长以及“交房即交证”等配套政策同步落地,一套围绕房地产新发展模式的制度框架正在加速成形,对购房者、房企和房地产行业均将产生深远影响。

建立开发贷款主办银行制度,房贷期限延长至40年

8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改革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 推动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围绕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运营全生命周期的信贷需求,明确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租赁住房、商业地产等细分领域的贷款品种,加强各品种间的衔接,统筹规划贷款对象、期限、用途、抵押率等核心要素,构建全面覆盖、有序衔接的房地产信贷产品体系。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为更好满足房地产合理信贷需求,《意见》重点对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两项核心制度进行了优化。

一是建立开发贷款主办银行制度,提升房地产行业转型发展的金融服务能力。《意见》明确,单个房地产项目对应一家主办银行,单独或牵头银团发放开发贷款。开发贷款期限应与项目建设、销售周期相匹配,覆盖项目开工到竣工备案全过程,预售项目最长5年,现房销售项目最长7年,商业地产项目最长7年,首次还本日期原则上应在项目竣工备案后。

二是加强个人住房贷款与开发贷款的衔接。《意见》明确,个人住房贷款应通过受托支付方式发放。购房人所购新建住房实行现房销售的,受托支付至项目公司在主办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实行预售的,受托支付至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三是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意见》将个人住房贷款期限由最长30年延长至最长40年,给予借贷双方更大灵活度,具体期限由购房人与商业银行协商确定。对于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阶段性失去收入来源导致还款困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借款人自主协商,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贷款展期、延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

“五箭齐发”,构建适配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融资制度

8月2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会同相关部门改革完善房地产融资制度,印发了《商品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商业地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城市更新项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领域信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相关办法全面落实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各项要求,立足房地产市场形势和未来发展方向,坚持以项目为中心、主办银行制、资金封闭管理,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做好房地产金融服务,实现对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运营等全周期金融支持。

《商品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充分借鉴“白名单”机制经验做法,对不同所有制项目一视同仁,满足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合理融资需求。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合理调整贷款发放时点、适当优化收入偿债比上限要求、延长贷款期限上限,既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又更好地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商业地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商业地产开发、购买和运营等阶段的贷款要求,支持商业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城市更新项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强金融服务城市更新的精准性、适配性和有效性,助力高质量推进城市更新。

《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领域信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风险可控和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原则,通过明确展业规则、强化专业能力建设、加强投资者保护等要求,促进信托公司更好发挥自身特色优势开展房地产领域信托业务。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会同相关部门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好相关办法,提供与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相适应的金融支持和服务,推动房地产高质量发展。

证监会支持上市房企合理融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推动房地产高质量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构建与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相匹配的资本市场服务体系,服务住房品质提升和企业转型发展,促进金融与房地产良性循环,中国证监会制定了《关于资本市场支持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共四部分十二条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总体要求。改革房地产开发融资方式,推动从依赖主体信用向基于项目情况转变,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强化房地产领域准入、信息披露、资金监管,稳妥防范化解处置房地产相关风险,促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

二是支持合理融资。支持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再融资以及综合运用发行股份、定向可转债、现金等工具收购涉房资产。加大债券融资支持力度,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发行公司债券用于符合政策要求的房地产项目,鼓励发行商业地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CMBS)、不动产资产支持证券(ABS)。支持依托符合条件的租赁住房、城市更新等项目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或作为REITs扩募资产,稳慎推进商业不动产REITs发展。支持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

三是优化监管。优化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行证券的准入监管,突出“基于项目”融资特点;优化信息披露监管,重点关注执行会计准则情况;严格募集资金持续监管和穿透式监管;严防严打发行人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挪用募集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系统性、团伙性造假的惩戒力度。

四是防范化解风险。落实“四早”要求,建立健全房地产领域涉资本市场风险预研预判机制,加强股债基监管联动。平稳有序做好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退市监管,畅通多元化退市渠道。配合地方政府推动房地产违约债券处置出清,丰富多元化房地产债券风险处置机制。

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组织抓好《意见》落地落实工作,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功能作用,积极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用于符合政策要求的房地产项目,优化房地产证券发行人监管,着力防范化解房地产领域涉资本市场风险,更好服务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推动房地产行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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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6-8-30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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