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义乌出台了《义乌市药品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该《办法》对部门、企业、个人所应承担的责任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义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王建新表示,新《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
在责任追究的事项上,《办法》规定,“应当依法追究相关镇(街)、监管部门及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包括: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瞒报、缓报、谎报安全监管信息的;工作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本职责范围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药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发生药品安全事故后,应急处置不力或不听从指挥造成严重后果的;发生重大药品安全事故,引发群体事件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等6种情况。 同时,《办法》还明确了责任追究的方式:相关部门行政责任的追究由义乌市人民政府及监察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涉药单位未履行药品安全相关义务的,有关部门可采取降低涉药单位信用等级、对涉药单位有关负责人实施行政约谈等措施。涉药企业失信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社会公示。涉药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未履行药品安全相关义务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GMT+8, 2025-5-10 2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