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查到游泳池水质不合格,我们只能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督促整改,再通过媒体公告起到警示作用,没有法律依据对经营户作出任何处罚。”昨日,市卫生监督所法制稽查科科长楼珍陆,向记者说起我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的新变化。 “今年8月底,新修订的《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新增了对泳池水质的管理要求和处罚规定,工作人员作出处罚决定变得有法有据。”在楼珍陆的办公桌上,正放着新法实施后,我市首张因泳池水质不达标开出的行政处罚单。 水质不达标罚款五千元 最高可罚两万甚至吊证 受到处罚的,是北苑街道的一个游泳池。卫生执法人员的日常监督检测报告显示,该游泳池水的细菌总数和大肠菌群均超过了卫生标准值。 根据新《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对人工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 卫生执法人员将水质不合格结果告知该经营户后,该经营户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整改,泳池水质在复查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因此卫生部门从轻处罚,决定罚款5000元,开出了新法实施后的泳池水质不达标首张罚单。 水质检测结果不公示也要受罚 受罚的游泳池经营户说,他们平时是会对池水进行消毒和换水,营业期间会开启一台水处理设备进行消毒,每天晚上营业结束后则会投放氯片。然而,卫生执法人员通过细致询问了解到,池水水质的自检工作并没有正常开展。“PH值每天在测,但余氯没有测。”该泳池负责池水消毒的工作人员说。 缺少日常自检,经营户便不能确切知道泳池水质是否达到了卫生标准,消毒和换水操作是否到位也失去了评判依据。对此,新法规定,游泳场所经营者要“按规定对水质进行日常检测,并公示检测的结果及时间”,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否则,将“对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新法严厉要求 保障游泳卫生与安全 楼珍陆说,此次对《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的修订,是我省继1998年后的首次修订,已于今年8月底开始施行。从内容上看,新增了水质管理要求和处罚规定,新法还提高了以往条款的处罚额度。在救生员及救生设施配备、禁售含酒精饮料等方面,违法的罚款数都提高了。 卫生部门表示,虽然目前正处冬季,是游泳淡季,但我市仍有不少室内游泳场馆向市民开放。执法人员将从严监管、依法查处,呼吁经营户从严要求,把好泳池水质关,为消费者提供卫生安全的游泳环境。 |
GMT+8, 2025-7-23 1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