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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实施占用城市绿地审批与补偿新规

2021-4-27 09:33

摘要: 昨日,记者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等部门获悉,自4月30日起,经批准的临时占用或改变城市绿地、砍伐城市树木等行为实施新标准。 根据《城市绿地占用审批与补偿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任何单 ...

昨日,记者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等部门获悉,自4月30日起,经批准的临时占用或改变城市绿地、砍伐城市树木等行为实施新标准。

根据《城市绿地占用审批与补偿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城市绿地控制线,确因规划调整、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调整的,应当依法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经批准占用城市绿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应当遵循占补平衡的原则,按照相应程序,就近补建相同类别、相同面积的城市绿地,不得以缴纳绿化补偿费形式代替。

因城市建设、维护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手续。造成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以及由政府管养的公共绿地损失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造成其他城市绿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实施意见明确,对确需砍伐城市树木的,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应当在原地或者就近补植树木,并保证成活;因条件限制无法补植或补植对城市绿地资源有损害的,按照评估综合价值的30%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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