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双江湖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义乌市双江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初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679号令)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组织有关单位对《义乌市双江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进行了制定,初稿已编制完毕。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义乌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w.gov.cn/)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义乌市杨村路288号义乌市双江湖新区管理委员会308办公室,邮编:322000 3、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87887432@qq.com 意见反馈截至时间为2021年8月30日 联系人:陈叔铭 联系电话:13735756788 义乌市双江水利枢纽工程 建设征地移民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做好义乌市双江水利枢纽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经省政府批准的《义乌市双江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义乌市双江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效果图 一、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义乌市双江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工作。 二、 征地移民补偿安置方针 本次移民安置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通过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妥善安置移民的生产、生活,推进移民安置区生态环境建设,逐步使移民的生活水平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促进移民安置区的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三、 征地移民补偿安置原则 (一)坚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满足工程建设要求; (二)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权益、节约土地、因地制宜、持续发展的原则,多渠道、多形式、多方法安置移民; (三)坚持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与拆迁安置政策相结合,充分考虑资源承载力; (四)坚持统筹规划与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和双江湖新区总体规划相衔接。 四、 征地补偿移民安置的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本次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一)市政府负责本次征地补偿移民安置的组织和领导; (二)市双江湖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工作; (三)相关镇街具体负责辖区范围内征地补偿移民安置的宣传动员、人口核定、有关协议签订、集聚安置、矛盾调处等工作;涉及移民的村负责配合镇街做好征地移民安置相关工作; (四)市双江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法人,负责移民安置工作计划和安置资金的落实,以及专业项目恢复和改建工作; (五)市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好行政审批、监管服务、政策扶持等配套工作。移民集聚安置点建设单位做好征地移民安置相关工作。 五、 移民人口的确认 (一)移民人口确认范围 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义乌市双江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委浙土审〔2020〕29号)确定的工程征地红线范围为依据。 (二)移民人口的分类 移民人口分生产安置人口和搬迁安置人口。生产安置人口是指因工程建设征收土地或影响其他主要生产资料,需安排生计的人口。搬迁安置人口是指因工程建设征收土地或受其他影响,需要迁往他处进行建房安置的人口。 (三)搬迁安置人口确认的截止时间 搬迁移民人口确认按照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有关规定执行,以所在镇、街确定的各搬迁村集聚人口计算截止时间为准。 (四)搬迁安置人口确认 1、搬迁安置人口分为村级组织成员移民人口和非村级组织成员移民人口。 2、下列搬迁安置人口确认为村级组织成员移民人口: (1)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有在册且享受村民待遇的成员; (2)服兵役前属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有在册且享受村民待遇成员的现役义务兵、士官; (3)入学前属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有在册且享受村民待遇成员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4)在服刑、劳教前属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有在册且享受村民待遇成员的正在服刑人员。 3、搬迁移民人口中拥有合法产权房屋的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为非村级组织成员移民人口。 六、 实物补偿 (一)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费用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征地补偿标准按照《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义乌市征地区片综合价地价的通知》(义政办发〔2020〕27号)规定执行; 2、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义乌市征用土地区片综合价暂行规定>的通知》(义政〔2003〕76号)规定执行。需要评估的,经评估机构评估后补偿; 3、住房、附属物及装修由房产评估机构按照住房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补偿,住房重置价按《关于义乌市城市房屋拆迁重置价标准》(义办第〔2011〕第27号抄告单)标准执行。 4、企业补偿按确认的实物调查成果补偿,有异议的,经评估后补偿。 5、输变电、通信、广播电视、管道、文物、水位站等专业项目,按有关规定和约定处置。 (二)实物调查结果 1、实物调查结果是确定搬迁人口身份,兑现各种补偿、补助、奖励等政策的主要依据。本次移民安置实物调查基准日为《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义乌市双江水利枢纽工程占地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发布之日,即2020年1月11日; 2、实物补偿范围为征地范围内的土地、青苗及地面附着物、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农村集体设施、企业及专项设施等。 3、被搬迁单位、村集体和被搬迁户的实物补偿以《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义乌市双江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结果的确认意见》(2020年3月)所确认的实物调查成果为依据,基准日后新增的各类实物不予补偿; 4、对实物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补偿协议签订前向市双江湖新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由市双江湖新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复核并反馈。 七、 农村移民安置 (一)一般规定 1、非村级组织成员移民人口不作农业生产安置,不享受农村移民生产安置待遇。 2、仅涉及征收集体土地需农业生产安置的人口,名额核定到村,不具体到人,不享受搬迁安置政策。 (二)生产安置 1、生产安置以“基本生活保障安置为主、一次性货币补偿为辅”为原则,主要采用下列方式: (1)货币补偿。具体按《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义乌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义政发〔2020〕27号)执行。 (2)基本生活保障。不安排农业生产用地,按照《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义政发〔2014〕54号)、《关于贯彻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义人社〔2021〕26号)执行。 2、留地安置待遇 对符合条件的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的行政村,给予村级留用地安置待遇。具体按《中共义乌市委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委发〔2003〕9号)、《关于印发<关于优化完善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有关政策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义委发〔2017〕3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搬迁安置 1、搬迁安置采用城乡新社区集聚安置方式,按照价值置换、多村集中联建,实行高层公寓和产业用房权益货币化置换予以落实。具体由相关镇街按照《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义乌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义政发〔2013〕43号)、《关于印发<义乌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委办〔2014〕79号)和《关于印发<关于优化完善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有关政策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义委发〔2017〕31号)等规定执行。 2、城乡新社区集聚安置点为高层公寓,用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其中,江东街道江南村、永和村、供店村、前流村安排在毛店集聚安置点;佛堂镇晓联村安排在日信集聚安置点、和溪村安排在王宅集聚安置点;稠江街道江湾村安排在江湾集聚安置点。 八、 搬迁安置补助、奖励 搬迁安置的补助、奖励,由相关镇街根据《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义乌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义政发〔2013〕43号)、《关于印发<义乌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委办〔2014〕79号)和《关于印发<关于优化完善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有关政策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义委发〔2017〕31号)等政策文件,结合实际确定。 九、 资金管理 (一)市双江湖新区管委会、相关镇街和部门、项目法人单位要依照财经法规和制度建立健全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拨付、使用及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存储期间的孳息,应纳入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二)市双江湖新区管委会、相关镇街和部门、项目法人单位要根据征地和移民安置计划,按照实施进度,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及时足额拨付。 (三)有移民安置任务的镇街应当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收支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十、 档案管理 (一)加强对工程的移民档案管理工作。市双江湖新区管委会和市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工程移民档案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涉及移民工作的相关镇街和部门负责其承担任务形成的移民档案、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及防护工程建设等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或移交工作;项目法人参与工程移民档案工作的归档管理。 (二)移民档案工作与移民安置工作实行同步管理,做到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同验收。 十一、 监督管理 (一)市双江湖新区管委会要建立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和制度,加强对工程征地和移民安置的监督和管理。市审计机关、财政部门负责对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和监督。 (二)工程征收的土地数量、补偿标准和金额以及安置方案等及时向群众公布,接受监督。 (三)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对移民搬迁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活水平的恢复等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评估。 十二、 相关责任 (一)对拖延搬迁或者拒迁的单位或个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有关单位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的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违反有关规定,擅自调整或者修改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或者在实物调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中弄虚作假的; 2、对挤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 3、其他有关违纪违法行为。 十三、 附则 (一)移民后期扶持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GMT+8, 2025-7-6 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