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佟(男)与小孙(女)原是夫妻,2019年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小孙的父母老孙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前女婿小佟向其二人支付离婚后小佟所欠的赡养费合计14万余元,理由是小孙与小佟于2015年11月18日签订了一份《证明》,其中约定“男方同意每月负担老孙夫妇3000元的赡养费”。 小佟辩称,上述协议是在其与小孙发生争执后在小孙的要求下签订的,目的是为了维系夫妻家庭生活。现因小孙婚内过错导致离婚,故已丧失支付赡养费之基础,自己有权拒绝支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佟与小孙签订的《证明》是夫妻之间对财产事项的约定,仅涉及小孙、小佟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仅对小孙和小佟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必然在小佟与老孙夫妇之间产生合同约束力。老孙夫妇在女儿小孙与小佟离婚后,以该《证明》为依据,主张小佟应按约定向其支付小佟与小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支付的赡养费,缺乏事实依据、法律依据。 法官说法:法律虽未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负有赡养义务,但作为儿媳或女婿,负有协助配偶履行赡养的义务。本案中,小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没有向老孙夫妇支付赡养费的法定义务,其与小孙签订的《证明》系其在婚内协助小孙自愿承担的赡养义务,但该约定仅对小佟和小孙产生约束力。小佟与小孙离婚后,小佟没有向老孙夫妇支付赡养费的法定义务。此外,根据民法典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由此可见,尽管儿媳、女婿并非法定赡养人,但是法律对于儿媳、女婿的赡养行为是鼓励和提倡的。 |
GMT+8, 2025-5-7 1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