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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构成犯罪 今年以来我市有5起此类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2021-12-15 10:41

摘要: 依法治理安全生产活动,成为世界共识和惯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除行政处罚外,部分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还构成犯罪。昨日从市应急管理局了解到,截至目前,该局已向市公安局移交5起案件,其中3起涉嫌非法经营罪, ...

依法治理安全生产活动,成为世界共识和惯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除行政处罚外,部分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还构成犯罪。昨日从市应急管理局了解到,截至目前,该局已向市公安局移交5起案件,其中3起涉嫌非法经营罪,2起涉嫌危险作业罪。

警示案例一:某公司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10月初,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义乌市某电镀材料有限公司设置在民房内的仓库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仓库里储存有大量油漆、稀释剂等疑似危险化学品的易燃液体。

经现场勘查,该仓库电气设备无防爆措施,未安装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同时,该仓库位于居民住宅区,与周边民房安全距离严重不足,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经核查,该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上溪镇某民房内设置仓库用于存放其经营的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稀释剂、开油水、油漆等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共计6447.5元。

该公司在居民住宅区存放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条的规定,涉嫌危险作业罪。

目前,市应急管理局已将该案移交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宋某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

警示案例二:李某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涉嫌非法经营罪案

11月下旬,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北苑街道工作人员上报线索,对该辖区某处正在加油的一油罐车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车内存放有甲醇及销售票据。车辆驾驶员、押运员无法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该车辆管理人员为李某。

经核查,李某自今年3月开始从金华市某公司购买甲醇,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甲醇销往义乌、金东、东阳等地的饭店。经查明,其违法所得已超过50万元。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条的规定,涉嫌危险作业罪。目前,市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移交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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