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21 09:37
下列机动车因在本市道路及居民小区长期停放,在2021年9月底前(含部分强制注销)已由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清理至停车场统一停放,现予以公告,请以下机动车车主自登报之日起三个月内携车辆有效资料到交警大队处罚中心(西城路88号)处理,逾期按无主车辆予以处理。
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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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网
GMT+8, 2025-7-9 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