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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抓!

2022-4-22 09:03

摘要: “这次事件是由于我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狩猎国家保护动物会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生态平衡。”犯罪嫌疑人杨某于本报4月20日刊登的《公开道歉信》中表示,他将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并做公益服务,以此弥补对生态环境造 ...
“这次事件是由于我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狩猎国家保护动物会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生态平衡。”犯罪嫌疑人杨某于本报4月20日刊登的《公开道歉信》中表示,他将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并做公益服务,以此弥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

记者从市公安局获悉,1月3日,赤岸派出所接到线索,有人在佛堂镇塔山村附近的农田里偷猎野生动物。民警赶往现场调查后,找到嫌疑人杨某的住所,即发现鸟笼里的3只活鸟及部分狩猎工具。杨某当场承认其非法狩猎的犯罪事实。

杨某供述,他在电商平台购买狩猎工具后,将其放置在塔山村附近的农田里,并捕获3只活鸟。经司法鉴定,这3只活鸟学名“棕头鸦雀”,为浙江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目前,杨某因非法狩猎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猎捕到的棕头鸦雀已联系相关部门处理。

警方提醒:根据《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规定我市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及禁猎工具和方法的通告》,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全年实施禁猎,全域为禁猎区。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危害人畜安全和农林业生产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持枪猎捕的,需持有持枪证)方可组织猎捕。违反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在禁猎期、禁猎区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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