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我省出台《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并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就举报奖励范围、标准、途径等进行明确,树立鲜明导向,接受社会公众举报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行为。”2月9日,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就该办法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举报奖励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给予奖励。具体有: (一)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1.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2.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缴费、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提前退休,违规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 3.伪造或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的; 4.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二)举报参保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1.利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 2.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组织或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4.丧失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其亲属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5.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三)举报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1.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病历、处方、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培训记录等资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2.协助、配合他人以伪造材料、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补缴资格,违规申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以下情形不纳入奖励范围: 1.无明确举报对象或经查证无违法违规行为的; 2.举报已受理或已办结,原处理程序及结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客观事实的,举报人在无新线索情况下就同一事项重复举报的; 3.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判决裁定或已进入上述程序的; 4.举报事项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已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纪检监察、审计、公安部门掌握的; 5.不属于本办法规定举报奖励事项的; 6.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举报行为。 举报奖励标准 举报奖励金额根据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确定,具体奖励标准为: 1.查实金额不满2000元的,奖励200元; 2.查实金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20000元的,奖励500元; 3.查实金额在20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奖励1000元; 4.查实金额在50000元以上、不满70000元的,奖励2000元; 5.查实金额在70000元以上、不满100000元的,奖励3000元; 6.查实金额在100000元以上的,按查证属实金额的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00元。 对同一举报事项分别查处奖励的,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对举报事项查证为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造成基金损失的,根据违法违规行为性质、可能造成的基金损失等因素,给予一定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举报途径 举报人可采取当面、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途径公布如下: 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电话:0579-85020086,传真电话:0579-85410536,电子邮箱:ywrszc@163.com,通讯地址:义乌市香山路389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和信息化科。 需要指出的是,相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为举报人保密。同时,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GMT+8, 2025-7-9 2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