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消费者傅女士在国际生产资料市场某商家定制一个价值11600元的淋浴房,后因其他原因,该店铺更换了负责人,导致傅女士之前订好的淋浴房无法交付,于是新的负责人找来其他商家给傅女士制作淋浴房,价格是8800元。交付后傅女士发现淋浴房质量不好,材质也差,而且生产的厂家和之前说好的完全不一样。最终经过辖区市场监管部门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商家退还给傅女士差价2800元,并同意免费给傅女士更换淋浴房玻璃,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消费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新企业不能以产品费用未收取为由拒绝消费者的合理诉求,对于产生的相应损失,可以向原企业负责人要求补偿。 |
GMT+8, 2023-4-1 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