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记者从市商务局获悉,我市2023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正式启动。 申请该项资金的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进口产品应当在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进口技术应当在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进口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总额不低于50万美元。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给予贴息方式支持。贴息本金以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或技术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申报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3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贴息率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3年6月30日前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贴息金额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计算,每户企业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 申报截止时间为7月14日。 |
GMT+8, 2024-10-5 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