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2年4月24日16时,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通过滴滴出行平台,指派陈某某驾驶浙GD**722轿车,为一名乘客提供网约车服务。行程中,乘客与驾驶员发生纠纷,乘客打碎玻璃,驾驶员报警。后此案由义乌市公安局江东派出所移交给义乌市交通运输局。经查,浙GD**722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日,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对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驾驶员陈某某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浙GD**722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责令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改正,对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目前仍有部分网约车司机处于“人车无证”的状态。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向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浙GD**722轿车派发订单,是为非法网约车提供业务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不仅给交通运输安全带来了潜在风险,也侵犯了乘客的合法权益,同时扰乱了我市出租车客运市场的稳定和管理秩序。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
GMT+8, 2025-5-15 1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