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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走私 义乌在行动

2023-12-27 09:14

摘要: 今年以来,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反走私“五进”主题宣传活动的通知》和上级指示精神,做好我市反走私“五进”宣传工作,义乌市场发展委联合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义乌海关、海关 ...


今年以来,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反走私“五进”主题宣传活动的通知》和上级指示精神,做好我市反走私“五进”宣传工作,义乌市场发展委联合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义乌海关、海关缉私分局、烟草局等部门持续开展反走私进校园、进社区、进市场、进村居、进企业主题宣传活动,营造全民反走私的良好氛围。

案例1:甜蜜的陷阱

小明有一个许久未见的“好朋友”童童一直在国外念书,近期准备回国,想提前寄些糖果之类的东西回国,让小明帮忙签收。小明是个十分讲义气的人,这点“小忙”当然要帮,于是立即将自己的地址、电话等个人信息告诉了童童。在小明正准备帮童童签收包裹时,被缉私民警当场抓获。

这些巧克力饼干、糖果等物品从国外“不远万里”寄递进境,包装十分鲜艳诱人,乍看之下与普通食品并无明显区别。然而经鉴定显示,这些饼干、糖果等物品均含有大麻成分,实为毒品。

案例2:消费积分圈套

李姐在海南从事导游工作,每次她都会把游客拉到免税店逛一趟,她以“消费有积分”“积分有抵现”为噱头,诱导很多游客为其代购,并承诺立即返还现金。很多游客由于不太了解政策,乍一听感觉很划算的样子,就答应了李姐的“邀请”。就在游客们集体结账后等待李姐返现时,她被缉私民警当场抓获。

案例3:走私不是致富路

小李经常出国,每次回国“闺蜜”都让她帮忙带大批化妆品、奢侈品牌包,看到“闺蜜”在朋友圈售卖这些化妆品、奢侈品赚不少钱,小李觉得这是个“生财之道”。于是,她每次回国都会偷偷从国外购买大量化妆品、奢侈品牌包、手表等物品,之后再通过朋友圈售卖,销售牟利。

正当小李以为自己走上一条“致富之路”时,在一次入境时被某海关当场查获。非法“致富之路”终究是一条违法犯罪之路。

除以上物品外,还有什么不能携带?

详情可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什么是走私?

走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的行为。

为什么要打击走私?

•走私是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会损害国家主权和形象,甚至危及国家安全。

•走私会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严重危害国家财政,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造成巨大危害。

•走私的泛滥会使民族产业、行业饱受“外来水货”的冲击。

•走私商品依靠价格优势占领市场份额,会严重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形成恶性竞争。

•走私犯罪往往和其他经济犯罪交织在一起,腐蚀人民思想、毒化社会风气及诱发其他违法犯罪。

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案例

某日,海关关员在对一入境航班实施监管时,发现一位旅客的行李箱在通过海关机器检查时图像异常,存在藏匿违禁品嫌疑。

随后海关关员对其行李箱实施开箱查验。经查,在其行李箱中有一个已开封奶粉罐,将奶粉倒出后,内藏有象牙手链、手镯、梳子等国家禁止进境的濒危动物制品。事实面前,该名旅客如实交代了其以藏匿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携带国家禁止进境物品进境的违法事实。

“中国反走私”提醒:

•2018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停止商业性象牙加工销售活动,中国境内所有的象牙及其制品交易属于违法行为。

•走私任何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

•请勿携带、邮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境。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是指违反海关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

相关案例

一对青年夫妻在香港旅游后准备返回深圳时,在口岸遇到了一名陌生男子,陌生男子请他们帮从香港带几瓶红酒至深圳交给接货人,并支付他们一定报酬。夫妻俩觉得有利可图,于是将红酒放在婴儿车床垫下准备偷偷携带入境,被海关人员当场查获。直到这时,夫妻俩才知道被“水客”走私团伙利用了。该“水客”走私团伙多次利用过境旅客非法携带货物进出境,偷逃税款数额巨大,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得知真相后,夫妻俩非常后悔,因一时财迷心窍,竟成为走私团伙的帮凶。

“中国反走私”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

自用,指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者出租。

合理数量,指海关根据旅客或者收件人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

关于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你需要知道的相关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明确有关事项如下:

•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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