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执法局佛堂大队接到举报,某服饰厂存在非法使用童工现象。获悉情况后,执法队员立即前往现场展开调查。 经查,该服饰厂老板在2023年11月上旬至2014年1月上旬期间,擅自安排未满16周岁的胡某某、郑某某从事车间普工工作,车间工作记录表上多次出现上述两人姓名。 “胡某某妈妈一直在我们厂上班,去年11月,她带着女儿和其朋友郑某某一起来厂里帮忙。我们都是安徽老乡,知道她们两家经济困难,又见这两个人干得认真,就让她们留下来了……”被询问过程中,老板解释说,胡某某母亲一直没有提供她们年龄信息,想着是熟人介绍的,也就没当回事,疏于核查对方实际年龄。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该服饰厂在用工时未严格审查身份信息,导致招用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该企业上述行为涉嫌用人单位违法使用童工,佛堂大队已对其进行立案处理,目前该案件仍在办理当中。 根据《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相关内容,下列情形属于使用童工:使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生产经营场所从事各种形式劳动,并计付或者变相计付劳动报酬的;以勤工俭学名义安排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生产经营性劳动的;以实习、教学实践、职业技能培训为名,安排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生产经营性劳动或其从事的劳动已超出学习和培训目的、时限、内容,影响其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的。 该办法指出,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处以5000元罚款的标准予以处罚;使用童工不满15日的,每使用1名童工处以2500元的罚款;超过15日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的罚款标准计罚。 据了解,除直接招用童工的单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外,为童工介绍就业者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单位或个人为童工介绍就业的,按照每介绍一人罚款5000元的标准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童工介绍就业的,一并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
GMT+8, 2024-10-15 0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