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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本月起施行

2024-3-12 10:28

摘要: 昨日,记者从市应急管理局获悉,应急管理部日前印发了《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已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一大亮点就是完善事故处罚裁量权基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将一般事 ...
昨日,记者从市应急管理局获悉,应急管理部日前印发了《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已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一大亮点就是完善事故处罚裁量权基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将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金额合理划分为三个阶次。”市应急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若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相关规定处以罚款,最高可被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据了解,《规定》全文共计24条,明确了事故发生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范围,对人员“上一年年收入”做出明确的规定,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事故做出明确的界定。例如,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在事故处罚金额方面,《规定》对相应的罚款金额也进行明确,针对不同情形,明确了裁量基准。其中,事故发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此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本《规定》,存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及谎报、瞒报事故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应急管理部门或者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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