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义乌两家单位存在未制止电动自行车在室内场所违规充电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市消防救援支队依法对两家单位处以行政处罚。
近日,消防监督员在开展双随机检查时发现,位于北苑街道的炫鼎台球室内,一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台球桌边充电。“外面太阳太大,我们店里的员工就把电动车放在室内充电了,是我们管理不到位。”台球室负责人鄢某说。同样位于北苑街道的久悦·智选酒店,也存在室内违规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为。 炫鼎台球室和久悦·智选酒店作为管理单位,未及时制止相关工作人员不合规充电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充电安全的日常巡查,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管理单位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消防救援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分别给予两家单位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将消防违法违规行为记入单位信用记录。 |
GMT+8, 2024-12-9 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