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金华市租赁厂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通过,将于2025年1月19日起实施。 当前,租赁厂房消防安全存在职责不清、管理缺位、防范不严等问题。《规定》重点聚焦厂房租赁行为,通过细化各方职责、规范转租责任、强化协同管理、建立数字化管控等创新举措,强化源头管控。 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对重复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省消防条例等上位法的条款进行精简和删除,并通过“金代通”平台、基层立法联系点等渠道,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征集958条、采纳147条。 《规定》所称的租赁厂房,是指租赁用于工业生产、仓储的建筑。《规定》对租赁双方的消防安全职责进行明确。出租人在出租时,要如实告知租赁厂房火灾危险性类别等消防审批情况,设立租赁信息牌,公示出租人、厂房火灾危险性类别等信息。承租人也要告知出租人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危险工艺环节等信息,并在租赁信息牌公示,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不得高于租赁厂房的建筑消防安全设防水平。承租人将租赁厂房转租的,对转租部分同时承担出租人的消防安全职责。 对于出租人、承租人未设立租赁信息牌、未公示信息,或公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等违法行为,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厂中厂”消防安全隐患较大,《规定》明确,同一宗用地由两个以上单位使用的,应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等进行统一管理,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消防演练。同一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使用的,一方临时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应按照规定办理单位内部动火审签手续,并提前告知其他使用人,落实现场监护,采取相应消防安全措施。 租赁厂房管理事关营商环境,调研中,有企业建议增设“联合检查机制”,以减少执法扰企。市人大法制委研究后,按照《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八十四条“联合查一次”的规定,在《规定》中增加了“消防救援、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机构)建立租赁厂房消防安全联合检查机制”。 同时,《规定》要求市消防救援机构建立数字化管控平台,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园区)等采集上传租赁信息,在不增设行政许可的前提下实现厂房租赁备案的管理效果,让每一家企业在租赁厂房中安心生产、创造价值。 |
GMT+8, 2024-11-11 06:36